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推行社會工作人員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說  明:
一、旨揭要點業經本府100年12月27日第1469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並自即日起實施。
二、另自即日起廢止本府第952次市務會議通過之「基隆市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評議實施計畫」。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社會工作人員制度,建立專業社
      會福利服務體系,增進市民之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人員,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
      、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之
      專業工作者。


三、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督導、社會工作員,係指本府社工人力未完成全
      額納編補實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遴用約聘,
      遴用總員額逐年度核定之。
    前項遴用之社會工作督導、社會工作員,分為一般性及保護性二類。
      每滿七名社會工作員設社會工作督導一名。


四、一般性社會工作督導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
        相關科系(組)畢業,擔任社工人員滿四年以上者。
(二)大學畢業且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報考
        資格,及從事保護性工作有顯著績效,並擔任社工人員滿四年以上
        者。
(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
        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擔任社工人員
        滿三年以上者。
   一般性社會工作員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


五、保護性社會工作督導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院校社會工作
        相關科系(組)畢業者,擔任保護性業務社工人員滿四年以上者。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院校社會工作
        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擔任保護性社
        工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保護性社會工作員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並具備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
        款社會工作科系或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備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六、社會工作督導、社會工作員依本要點甄選遴用,並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用人員注意
      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聘僱相關事宜。


七、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社會工作員之薪資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應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本府得追究相關法律及行政責任。


八、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社會工作員薪資報酬待遇依一般性及保護性
      二類,規定如下:
  一般性社會工作員及督導:
(一)約聘社會工作員第一年比照六等一階,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
        年得比照六等三階。
(二)約聘社會工作督導第一年比照七等一階,具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
        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年得比照七等二階。最高得敘至七等七階。
(三)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及約聘社會工作員,服務滿一年績效優良者,得
        於原比照職等逐年提敘一階辦理續聘。
    保護性社會工作員及督導:
(一)約聘社會工作員第一年比照六等三階,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
        年得比照六等四階,晉續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
(二)約聘社會工作督導第一年比照七等二階,具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
        會工作師證照者第一年得比照七等三階。晉續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七
        階。
(三)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及約聘社會工作員,服務滿一年績效優良者,得
        於原比照職等逐年提敘一階辦理續聘。


九、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工作內容如下:
(一)負責社會工作個案服務之專業督導及相關個案之管理工作。
(二)負責社會福利專案服務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三)負責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整合運用、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立等計
         畫方案之規劃設計及督導執行工作。
(四)負責社會工作員之差勤監督及服務績效考評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其他相關社會工作督導及本府(社會處)臨時交辦事項。


十、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般性社會工作員及督導:
(一)適用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等相關法規之社會個案服務工作。
(二)針對全市性或區域性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低
        收入戶家庭等民眾之需求,規劃辦理社會福利專案服務工作。
(三)組訓運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結合民間機構團體服務資源,建立社
        會福利協調聯繫網絡。
(四)辦理其他相關社會工作服務及本府(社會處)臨時交辦事項。
   保護性社會工作員及督導:
(一)係指依內政部「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規
        定辦理者。
(二)保護性社會工作員業務量比重,應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屬上開保護性
        個案直接服務範疇,其他業務比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十一、本府社會處應規劃辦理社會工作專業分科分級教育訓練、督導制度
        、個案研討會及社工員身心調適計畫。


十二、本府社會工作專業分級制度如下:
(一)初階社工員:社會工作實務年資未滿一年。
(二)進階社工員:社會工作實務年資滿一年至未滿四年者。
(三)資深及督導級:社會工作實務年資滿四年以上。

十三、本府社會處每年應辦理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年終考評
        ,服務績效綜合考評表另訂之。
      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考評分平時與年終考評,平時考評隨
        時辦理,年終考評應於每年十二月中旬完成。
      社會工作(督導)員平時績效考評應視其具體事實辦理獎懲,於年
        終績效考評時併其成績。


十四、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績效考評應包含工作進度、工作數量、工作
        品質、工作倫理、工作技巧、協調聯繫、領導能力、督導效果等項
        目,各項目積分權重另定之。


十五、本府約聘社會工作員績效考評應包含工作進度、工作數量、工作品
        質、工作倫理、工作技巧等項目,各項目積分權重另定之。


十六、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服務績效考評等次及獎懲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甲等:經考評達八十分以上者,提升一階續聘,已敘至本職最高階
              者,換約時不得提敘薪階;核列甲等人員比例以受考人數總
              額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二)乙等:經考評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得留原職原薪階續聘。
(三)丙等:經考評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十七、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不予考評,滿
        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考評。
      前項人員考評結果,比照本要點第十六點辦理獎懲,但換約時不得
        提敘薪階。


十八、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待遇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
        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


十九、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離職儲金之給與依「各機關學校聘僱
        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


二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