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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2: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辦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20 條之 1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之獎勵與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辦
法辦理。

第 三 條
各校得視學校實際需求,依據本辦法召開校務會議,修訂學校學生獎勵與
輔導之實施要點並發布實施。

第 四 條
學生之獎勵與輔導,應著重行為的動機、結果及其努力的程度,並考慮年
齡、個性、環境等因素。

第 五 條
學生之獎勵與輔導方式,分為下列各項:
一  獎勵:
(一)獎品。
(二)獎狀。
(三)榮譽獎章。
(四)特別獎勵:獎金、榮譽獎章、其他。
二  輔導:
(一)勸告。
(二)導師輔導。
(三)導師及家長配合輔導。
(四)特別輔導。

第 六 條
學生表現優良,不合於獎勵者,應予勉勵,並由有關教師列入輔導記錄。

第 七 條
合於下列規定事實者,應予獎勵:
一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  拾物(金)不昧。
四  對待同學和善,能互助合作者。
五  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
六  經常勸告同學努力向上者。
七  運動比賽時,體育道德表現優良者。
八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九  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有具體事實者。
十  在公車上讓座位於師長、老弱、婦孺者。
十一  能經常幫助弱小同學者。
十二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有良好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十三  在校外生活、行為端立,足以表現優良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  見義勇為,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十五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十六  能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十七  為善不欲人知,對社會或他人有重大貢獻者。
十八  響應愛國運動,表現優異者。
十九  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同學之模範者。
二十  學習總成績,於學期中表現優異者。
二十一  其他優良行為應予獎勵者。

第 八 條
合於下列情節者,應予勸告:
一  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  違反學校規範,情節輕微者。
三  隨地拋棄廢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四  不聽從自治幹部善意勸告者。
五  參加整潔活動或公眾服務,不認真參與者。
六  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不聽制止者。
七  因過失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八  其他不當行為應予勸告者。

第 九 條
合於下列情節者,應予登記並由導師列入輔導:
一  欺騙尊長、同學者。
二  不按時繳交作業,經催繳無效者。
三  故意損壞花木或公物者。
四  故意擾亂團體秩序者。
五  考試時試場犯規,情節輕微者。
六  有偷竊行為,情節輕微者。
七  塗抹牆壁,妨害整潔觀瞻者。
八  無故不假離校外出者。
九  無故不參加集會或指定之訓練者。
十  無故不參加代表學校比賽或活動者。
十一  拾物不送招領,占為己有,價值較為貴重者。
十二  言行粗魯,不聽糾正者。
十三  禮節不週,經勸導仍不知改進者。
十四  其他不當行為應予登記並由導師輔導者。

第 十 條
合於下列情節者,應予登記並由導師及家長配合輔導:
一  毆辱同學或聚眾鬥毆情形嚴重者。
二  對師長無禮者,態度傲慢者,不聽糾正者。
三  考試舞弊者情形嚴重者。
四  冒用或偽造文書或印章者。
五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或無故不參加代表學校活動,而影響團體紀律及
    名譽情形嚴重者。
六  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七  違反學校規範屢誡不改,情節重大者。
八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勸戒仍不知悔改者。
九  經常與不良少年來往,屢勸不改者。
十  破壞學校公物、刊物或布告情形較嚴重者。
十一  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經查獲屬實者。
十二  其他應予登記並由導師及家長配合輔導者。

第 十一 條
合於左列情節者,應予以特別輔導:
一  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  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或毀損國旗者。
三  攜帶刀具器械,危害他人安全者。
四  參加校外鬥毆者。
五  屢犯竊盜行為,情節重大者。
六  反抗師長情節重大者。
七  違反本要點第九點各款,經輔導尚不知改正者。
八  其他行為應予特別輔導者。
學生行為如已涉及犯罪行為且情節重大者,除特別輔導外,應主動通知司
法及警察機關處理。

第 十二 條
學生獎勵與輔導,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獎勵部
分,由發現者通知班級導師列入紀錄並由學務(教務)處核定公布。勸告
部分,由發現者為之或通知導師辦理。

第 十三 條
特別獎勵由班級導師或給獎處室簽請校長核定實施。

第 十四 條
特別輔導,應依情節之輕重,由學務(教務)處會知班級導師簽註意見,
送請校長核定後予以登記,交由輔導老師及導師執行。

第 十五 條
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勵與輔導,由班級導師詳實記錄。

第 十六 條
學生之獎勵與輔導情況,應列舉事實並於學期末通知家長。

第 十七 條
本辦法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