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積極清理本市應收未收行政罰鍰,貫徹公權力,落實裁罰目的,維
護依法繳納人之權益,以維裁罰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依法裁罰而逾期未繳納之各項行政罰鍰案件,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原則清理。
三、稅賦罰鍰之清理,由稅捐機關自行依「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四、各裁罰單位應收未收行政罰鍰之清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七條將屆滿裁罰期間
案件,當最優先清理,並分別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儘速取得
執行名義移送強制執行。
(二)各裁罰單位需指定專責人員,設置裁罰登記簿,逐案載明受處分人
名稱、處分書日期、文號、金額及辦理情形等簽章並按月陳送單位
主管親自檢核,如承辦人員異動應列入移交。同一單位同一處分人
之罰鍰案件應辦理彙總歸戶。
(三)各裁罰單位於年度結束時,應將應收未收裁罰案件,確實依權責發
生制辦理應收款保留。
(四)各項行政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書之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五)受處分人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於繳納期限屆滿,經催繳後仍未依限
繳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罰鍰單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
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五、各裁罰單位對於取得執行(債權)憑證之清理,應依下列要項辦理:
(一)經移送強制執行無效果,取得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之案件,
各裁罰單位應按執行(債權)憑證收到日期先後順序編號,建立執行
(債權)憑證清冊。
(二)各裁罰單位依法取得執行(債權)憑證時,應檢同執行(債權)憑證影
本送請會計單位依規作相關帳務處理,執行(債權)憑證正本由各罰
鍰單位專人妥為保管,每年定期清理二次。
(三)各裁罰單位依法取得執行(債權)憑證,應依其適用之民法或行政程
序法等相關法規妥善管理,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
要時,應檢同有關證件,專案簽陳市長核准後,由各裁罰單位逕行
函送審計機關核定,經審計機關核准後,副知會計單位據以辦理註
銷。
六、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案件註銷,應依「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註銷應收
歲入(保留)款作業原則」規定辦理,並將註銷案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檢附於每季季報表。
七、各裁罰單位應於每季末次月十日前將「應收行政罰鍰清理情形季報表
」(如附表)填妥核章後,免備文逕送本府財政處彙整。
八、財政處得視實際需要召集會議,檢討各裁罰單位行政罰鍰收繳清理情
形,並於年度結束後依「基隆市政府行政罰鍰清理業務獎懲要點」辦
理獎懲。
九、各裁罰單位應依本原則及相關規定,訂定清理作業計畫並副知本府財
政處,以提高行政罰鍰執行績效。
十、本原則奉市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