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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行政罰鍰清理業務獎懲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之清理,據以
    辦理行政罰鍰業務考核及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每年度結束後,由各執行單位以前一年度行政罰鍰清理執行成果,
    各依業務特性自定考核權數,作成考核記錄表(如附表),由本府財
    政處彙總陳核。

三、考核項目如下: 
(一)裁罰案件執行情形(占 80%) 
      各執行單位依行政罰鍰特性自定考核權數。
(二)裁罰案件管理情形(占 15%)
      由本府財政處依各執行單位實際行政罰鍰案件管理情形填報。  
(三)其他(占 5%)
      由各執行單位就該單位特殊績效事項予以填報。
    考核細項內容如考核紀錄表

四、各機關依考核結果,並依下列獎懲標準,對執行清理相關人員予以獎
    勵或懲處,但受獎勵單位其清理金額總計不得少於新台幣 100,000
    元(含):
(一)考核總分九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記功乙次,科長及單位主
      管嘉獎二次。
(二)考核總分八十九分以下,八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科長及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三)考核總分七十九分以下,七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嘉獎一次
      。
(四)考核總分六十九分以下,六十分(含)以上者,不予獎懲。
(五)考核總分五十九分以下,五十分(含)以上者,承辦人員申誡二次
      ,科長及單位主管申誡一次。
(六)考核總分四十九分以下者,承辦人員記過乙次,科長及單位主管申
      誡二次。
    本市警察局所屬各分局之獎懲,由警察局自行研擬獎懲規定報府核備
    後實施。

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