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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基隆市政府為辦理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相關事宜,設基隆市義勇
     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

三、互助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它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四、互助會置主任委員,由基隆市警察局局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消防局局長及警察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八人由警察局指派六名,消
    防局指派二名兼任之。

五、互助會設左列各組:。
(一)第一組:掌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初審及有關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交通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初審及有關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民防人員福利互助初審及有關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消防人員福利互助初審及有關事項。
(五)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出納、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
      項。

六、互助會置執行秘書,由警察局保安民防課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
    主任委員指派人員擔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組長五人。副組長五至十人,均由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
    事務。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