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之適齡國
民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二)就讀本市所屬學校年滿六足歲至十五足歲之在學學生,並持有重度
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不含視障、聽障、語障、顏面傷殘)或患其他
重大傷病(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為在家教育者
。
(三)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殊教育班就讀者。
(四)未在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者。
(五)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六)學生若不符前項規定條件,但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確有在家教育需要
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七)在家教育資格需每年重新評估教育安置的適當性,並提報本市鑑輔
會鑑定。
三、代金金額:
(一)在家教育者,每月新台幣三千五百元整。
(二)安置於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福利或醫療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
每月新台幣六千元整。其接受社政單位教養費補助,所獲補助與規
定收費標準之差額低於教育代金額度者,按其差額補助;差額超過
代金額度者,仍依代金額度補助之。
(三)前項收費標準係指依據「內政部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辦理身
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
四、申請期間:
(一)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
(二)於第一學期取得申請資格者,得於第二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提出申請
。
五、申請地點:學籍所在學校。
六、申請及核發程序:
(一)在家教育學生設籍學校應列冊管理並列入移交,並應於每學期開學
前,主動通知在家教育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申請教育代金。
另經鑑輔會核定在家教育者,自當月起核定教育代金
(二)在家教育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填具申請表件,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向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三)各校於申請期限內提報本府教育處審查。
(四)經審核後由本府教育處函各校通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審核結果
,檢具相關表件辦理請款及轉發。
(五)本代金核發以學期為原則,上學期核發四個月(九月、十月、十一
月、十二月),下學期共計核發五個月(一月、三、四月、五月、
六月)。
七、就學狀況變動,應由各校初審後,專案提報本府教育處,其教育代金
視變動情形撥補或繳回。若申請學生轉移他縣市時,應由原提申請之
學校提報本府教育處備查。
八、於請領教育代金期間喪失申請資格者,自喪失資格日之次月起,不得
請領教育代金,已請領者依規繳還。
九、在家教育者,應接受本府督導其適當使用本代金,以發揮其應有之效
果。
十、持本代金就讀之社會福利機構應隨時接受本府之督導。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