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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滾存支用要點
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第五條及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
    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為妥善運用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之賸餘款,以營造友善校園、
    推展技藝教育、推動永續校園計畫、發展學校特色、增進學習效能、
    加強學校與社區之交流,將有效資源整合運用,以提供健康優質安全
    之教學環境及品質。

三、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年度辦理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項業務計畫等,執行完畢之賸餘款,
    於年度結算完畢後,將賸餘經費全數留存「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
(二)各項代辦經費已訂有相關規定者,其賸餘款依該規定辦理。

四、各項賸餘款應依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辦理超支併決
    算或補辦預算。

五、本項教育經費賸餘款支用以下列為原則:
(一)辦理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及市屬各校推動高中教育計畫、國民教育計畫
    、學前教育計畫、特殊教育計畫、社會教育計畫、體育及衛生教育計
    畫、建築及設備計畫等。
(二)其他經簽奉核可補助或辦理之項目。

六、第五點第二款補助各校辦理之各項業務,依「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辦理補助市屬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經費憑證留校作業規定暨控管及
    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若有賸餘經費亦轉入「基隆市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中繼續滾存使用。

七、本要點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