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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
   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
   要點之規定。

二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助事項。
  (二)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市長就本府熟諳法令人員聘(派)兼
   任,並遴聘具法律學術、法制經驗、工程專業等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本府秘書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任期二年,府內委員隨本職進退,期滿得
   續聘之。聘任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委員
   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六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
   ,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派員兼任。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法制
   科辦理。

七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請求權人(代理人)列席說
   明;並得邀請專家、檢察官提供意見。

八 本小組於新台幣伍百萬元範圍內,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超過所定
   限度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九 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 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受邀提供意見之專家、檢察
     官得支給出席費。

十二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