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
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
要點之規定。
二 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助事項。
(二)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市長就本府熟諳法令人員聘(派)兼
任,並遴聘具法律學術、法制經驗、工程專業等之學者專家擔任之。
本府秘書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任期二年,府內委員隨本職進退,期滿得
續聘之。聘任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委員
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六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
,由本府行政處法制科派員兼任。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法制
科辦理。
七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請求權人(代理人)列席說
明;並得邀請專家、檢察官提供意見。
八 本小組於新台幣伍百萬元範圍內,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超過所定
限度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九 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 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受邀提供意見之專家、檢察
官得支給出席費。
十二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