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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輔導團設置暨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
    輔導工作之推展、督導各校執行輔導計畫,提供諮詢研修等相關服務,
    以增進各項學輔工作之發揮,提昇學輔計畫之績效,特設置「學生事務
    與輔導工作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隸屬本府教育處,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團之輔導目標如下:
  (一)提供諮詢、研究、進修、資訊等相關服務,以充實輔導內涵。
  (二)建立各輔導議題之資料庫,奠定輔導基礎。
  (三)結合並統整各項社會資源,以利輔導工作之推展。
  (四)激勵教師輔導熱忱,增進輔導效果。
  (五)落實視導功能,強化後續追蹤輔導。

三、本團採任務編組,組織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副處長兼任;輔
      導委員一至三人,由本府教育處督學兼任;諮詢委員一至三名,由外
      聘學者專家擔任;總幹事一人,由特教科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一人,
      由特教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國中、國小召集人各一人,由本團業務中
      心學校校長兼任;團務秘書一人,由本團業務中心學校承辦人兼任。
  (二)本團分五組,分別為學生輔導組、關懷中輟學生組、生命教育組、性
      別平等教育組、學務工作組,並依國中小分置:
      1.每組置組長一人,由該組資源中心學校校長兼任,並得視需要置副
        組長一至二名。
      2.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該組資源中心學校主任兼任。
      3.每組置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該組業務承辦人兼任。
      4.每組置組員二至三名:由組長依專長及興趣遴選優秀主任或教師兼
        任。
  (三)組織圖如附表。

四、團員之聘任規定如下:
  (一)聘任資格:
      1.熟悉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務經驗及相關知能者。
      2.具有熱忱,能持續自我成長者。
  (二)團員每二年遴聘一次,表現優異者得優先續聘。

五、行政運作及檢核規定如下:
  (一)每年度召開「輔導工作輔導團專業督導會議」及「輔導工作輔導團分
      組會議」,各組報告工作成果、分享訪視結果,並討論次年度執行工
      作重點。
  (二)各小組須依據教育部教育政策、本市推動重點及學校與教師需求,於
      九月至十一月規劃次年度組工作計畫,並於「輔導工作輔導團會議」
      中進行交流與研議,再將正式計畫報經本府核備後據以實施。
  (三)各小組之運作由各組組長或執行秘書負責,定期召集各組組員召開工
      作會報,傳達工作會議決議或交辦事項,並商討小組推動之各項業務
      。

六、本團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並爭取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

七、獎勵措施規定如下:
  (一)各小組辦理輔導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辦理獎勵。
  (二)輔導團員參加本市校長或主任甄選時,依規定給予加分優惠。

八、本要點經奉核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