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內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社區)。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維護基金,係指國民住宅出售時之提撥款及其孳息賸餘款。
第 五 條
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法完成報備取得證明文
件。管理委員會完成報備後,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由主任委員、財務委
員及監察委員會同完成開設公共基金專戶。
第 六 條
社區申請撥付管理維護基金作為公共基金時,應由管理委員會檢附下列文
件提出申請:
ㄧ、申請書。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七 條
本府受理前條申請後,即循預算程序辦理基金提撥作業。
第 八 條
前條之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至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日起,其運用及社區管理維
護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之。社區因管理維護所生之費用,均由社區自行
負擔。
第 九 條
社區內產權屬基隆市所有之管理站,應無條件騰空交還本府。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