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旨揭「基隆市政府溫泉經營許可申請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業經本府第
1536次市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檢附「基隆市政府溫泉經營許可申請審查小組設置要點」乙份。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基隆市溫泉經營許可申請案之需
要,特設立本府溫泉經營許可申請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溫泉經營許可申請案之審查。
(二)本市溫泉經營許可內容變更申請案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人
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主管本市溫泉經營許可業務相關單位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申請溫泉經營許可案所在地之區公所代表一人。
(三)具有水利工程、溫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應於受理經營許可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成立,三個月內作成審查
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
經營許可申請未能於前項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本小組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本小組委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具有
利害關係之申請案。倘應迴避之委員人數不符前點規定時,以扣除迴
避委員後之委員總額,計算應出席及表決人數。
九、本小組依申請案件性質於各權管單位受理後,由受理單位擔任執行小
組,並由受理單位科長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
關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承辦業務人員派兼之。
十、本小組之決議事項,應依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規定程序辦
理。
十一、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應於年度預算中編列支應之。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