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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
    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之教學與研究,傳遞特教新知、提供專業輔導、強
    化輔導功能、協助行政運作,以提高特教學生教學與輔導品質,特依據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設置本市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團(以下簡
    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推動本團之運作,人員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由
      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規劃輔導
      團業務。
(三)置執行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及特教資源中心承辦人兼
      任。
(四)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遴聘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兼任。
(五)設置學前組、國小組(設置二組)、國中組及資賦優異組等,每組置
      組長一人,遴聘輔導員兼任,以推動相關工作。
(六)遴聘輔導員至多廿五人,聘任本市所屬各級老師兼任。
(七)設置諮詢委員若干人,遴聘特殊教育專家學者擔任之;設置督導委員
      若干人,遴聘本府督學及退休校長擔任之。

三、為規劃及檢討本團之工作,每學期至少由團長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第一
    次學期初召開,審議本團及各組工作計畫。第二次於學期結束前召開,
    檢討該學期工作執行績效;另視實際需要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團之主要工作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規劃各項特殊教育工作及辦理方式之建議。
(二)規劃輔導員培訓之研討會及研習。
(三)彙整及分享優良教材、教具。
(四)教學演示。
(五)輔導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
(六)分享班級經營之經驗。
(七)輔導課程規劃。
(八)協助嚴重個案問題之諮詢。
(九)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評鑑、追蹤輔導及定期巡迴訪視特殊教育推動情形。
(十)擔任本市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講師。

五、本團團員獎勵方式如下:
(一)具本府公務人員身分者,其優良表現依據「基隆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獎勵。
(二)各小組成員辦理輔導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
      辦法」辦理獎勵。
(三)團員參加本市校長或主任甄選時,依甄選簡章規定核給積分。

六、辦理本團所需之會議、輔導、諮詢、進修成長與其他工作經費,由本府
    特殊教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擔任本團人員每二學年一聘,均為無給職,工作績優者得續聘之。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