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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壹字第113025826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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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與完善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
    教育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升特殊
    教育師資素質,達成有效學習目標,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
    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特殊
    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及各分團,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及分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宣導、轉化、實踐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提升學生
       學習成效。
   (四)研究發展教材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
       進教學效能。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置團員十一人至二十八人,其中團長一人,由本
    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相關人員
    擔任;其餘團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分團召集人四人。
   (二)學者專家不超過五人。
   (三)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不超過二人。
   (四)學校代表不超過五人。
   (五)機關代表不超過四人。
   本府得視需要,置輔導團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
   人員兼任。

四、輔導團依特殊教育學生需求及學前到高中教育階段課程教學與輔導推
    動需要,下設四個分團,各分團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教學專長之所屬學校校長、
       幼兒園園長或專家學者聘兼之。
   (二)副召集人至多二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教學專長之所屬學校
       校長、專家學者或各該分團輔導員聘兼之。
   (三)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學科或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
       聘兼之。
   (四)輔導員若干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目條件者聘
       兼之:
       1.本府所屬學校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各該分團需求之特殊教育專長。
       3.其他本府指定之條件。
   (五)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由前四款以外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第四款之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應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五、輔導團應每年至少召開團務會議二次,研擬、執行及檢核輔導團推
    動計畫;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團
    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代
    理人任主席。輔導團分團每年至少召開團務會議二次,研擬、執行
    及檢核分團推動計畫與輔導策略,依據輔導員專長與任務妥適分工。
    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
    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配合中央或本府推動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
   (二)依據教師專業發展需求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三)建立輔導團分團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
   (四)建全特殊教育課程教學與輔導專業人才資源庫。
   (五)規劃輔導團人員遴選、獎勵與考核。

七、輔導團分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連結特教中央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以及本
       府精進教學品質計畫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特殊
       教育課程教學與輔導品質。
   (二)規劃辦理各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
   (三)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量
       相關政策。
   (四)規劃多元輔導方式,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
       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五)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分享教學經驗、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
       等輔導資源。
   (六)本府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八、輔導團分團得以到校輔導、社群運作、行動研究或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

九、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經考核通過者,始得
    續聘兼之。輔導團員由本府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第
    一項人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
    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第一、二項人員於
    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解聘(改派)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以部分時
    間擔任者,每週減授基本授課節數二節;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
    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教師擔任輔導團、分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
    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者,得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
       領兼職費。
  (二)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三)以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團團員、分團輔導員、執行秘書及相關工作
       人員得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 
       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本府所屬學校校長或幼兒園園長擔任輔導團分團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兼職費。輔導團人員有出席
    團務會議、履行專業服務、參加專業增能培訓義務,將列入年度考
    核作為獎勵、續聘依據。

十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或輔導員者,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
      組成考核小組予以考核。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得依運作辦
      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予以獎勵。除第一項
      人員外,其餘相關工作人員參與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
      得納入優予敘獎。除第一項人員外,其餘相關工作人員參與輔
      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納入優予敘獎。

十二、本府應依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督導小組召開會
      議瞭解輔導團及各分團運作情形。

十三、輔導團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協助建置,並提供支援教師專
      業發展所需教學媒材及軟硬體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