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基隆市議會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九十二基會議二字第06574號函訂
定本方案。
二、為貫徹心靈改革、健全市民身心健康發展及推動精神倫理建設,由基
隆市各區公所補助各機關、民間團體辦理多元化育樂活動,以供民眾
參與,發揚基隆特有傳統文化,增進人際關懷。
三、本方案督導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四、本方案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五、本方案實施對象為本市各公立機關(含各里辦公處)、學校及依法設
立登記完成滿一年以上之民間團體(不含政黨)。
六、本方案實施期間為自本方案實施起至本方案結束止之會計年度內。
七、本方案實施內容如下:
(一)本方案補助經費限用於辦理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各公益活動,不得
直接以現金或等同現金之商品支應敬老金或獎學金等費用,亦禁
止以現金或等同現金之商品為各項活動之標的。
(二)本方案補助經費不含各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費用,亦不含對個人舉
辦活動之贊助;參加非申請補助單位自行主辦之會議相關費用及
機關間、社團間之聯誼餐費亦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經費項目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辦理。
(四)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五)同一機關、團體於同一年度內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如有重複(地
點或計畫內容等),僅補助一次計畫;同一時間、地點,有二個
以上團體申請補助而申請補助計畫項目類同或近似者,僅補助其
中一個團體,並以區公所收文日期、字號在先者為優先。
(六)同一機關、團體所提同一補助計畫僅得於區公所申請一次補助;
區公所對已受理之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補助金額以申請補助計畫
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八、本方案所需經費於各區公所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九、本方案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請於舉辦日之七日前,函送相關規定資料向區公所提
出申請。
(二)補助款應依實施計畫動支,不得隨意更改活動項目,並以支應下列
項目為限:
1.車資、住宿費、保險費。
2.餐費、誤餐費。
3.摸彩品、獎品。
4.場地布置費、搬運費、茶水、飲料、照相費。
5.講師費。
6.與活動相關之雜支等。
(三)活動結束後七日內,請檢送原始憑證、活動成果及相關規定資料向
區公所辦理核銷請款作業。
十、本方案陳奉市長核可後實施。
各區公所依據本方案硏訂各區公所推動精神倫理建設方案實施計畫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