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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公所推動精神倫理建設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治壹字第1130232838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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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精神倫理建  設,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
本作業要點推動精神倫理建設項目如下:
(一)  改善社會風氣重要措施及國民禮儀範例之倡導及推行。
(二) 鄉土文化、民俗技藝及民俗節慶活動之維護及發揚。
(三) 守望相助之推動工作。
(四) 藝文康樂團隊之活動。
(五) 社區長壽俱樂部之活動。
(六) 成長教室之活動。
(七) 志願服務團隊之活動。
(八) 全民運動之提倡。
(九) 災害防備之演練、通報及宣導。
(十) 環境教育及節能減碳等其他有關精神倫理建設事項。

四、
本作業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各公立機關、學校、里辦公處。
(二)本府核准立案登記非政黨之民間團體。
(三)立案之全國性民間團體,在本市設立總會、分會或分支機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民間團體有基隆市政府補助人民團體經費作業規定第
三點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五、
申請補助應於舉辦精神倫理建設項目日十日前,檢送計畫申請書等相關資
料向區公所提出。
同一補助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同一申請補助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其地點或計畫內容有重
複者,補助以一次為限。

六、
本作業要點所需補助經費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
對同一受補助對象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下列受補助對象不適用前項年度補助金額之限制:
(一)     依法令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
(二)    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漁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及
                   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
                 社會福利團體。
(三)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    本市各公立機關、學校、里辦公處。

八、
本作業要點補助經費應依計畫申請書辦理,不得隨意更改活動項目,並以
支應下列項目為限:
(一) 車資、門票費、住宿費、保險費。
(二) 膳費。
(三) 摸彩品、文宣資料費。
(四) 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搬運費、茶水、飲料、攝影拍照費。
(五) 講師費、教材費。
(六) 與活動相關之雜支等。
本作業要點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一) 人事費用。
(二) 民間團體之政治活動、法定會議、聯誼、旅遊、餐會等相關支出。
受補助對象實際支出經費少於補助計畫概算金額時,應按實際支出金額補
助。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
受補助對象應於補助案件辦理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收支清單及支用單據
、活動成果照片、金融帳戶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區公所辦理核銷。
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補助案件由二個
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當年度補助案件尚未核銷者,次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十、
前點第一項規定之支用單據,區公所應衡酌補助事項性質等,得由受補助
對象檢附收支清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區公所必要時於事
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受補助對象對前項退還之支用單據應依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十一、
區公所對於補助經費,得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
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二、
區公所考核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
全部補助;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分
所受領之補助款,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 申請文件不實。
(二)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補助計畫內容者。
(三)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四) 隱匿、虛報或浮報。
(五) 拒絕接受考核或訪查。
(六)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對象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對象如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區公所應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
經區公所核定之補助案應報本府備查。

十四、
本作業要點所需書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