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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流動廁所租用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租用流動廁所,避免浪費及落
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廁所,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

第 3 條
本局流動廁所分大型行動公廁車、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三
種。

第 4 條
申請租用流動廁所,由本局核准之,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租用小型流動公廁或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者,應於使用三日前逕
    至本局廢棄物管理課辦理申請手續,並應事先繳費。申請者應填寫租
    用申請表並載明停放位置,其設置範圍以基隆市所轄之行政區域為限
    ,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二、申請租用大型行動公廁車者,應於使用五日前逕至本局廢棄物管理課
    辦理申請手續,並由清潔隊會同現場會勘,確認進出動線及停放位置
    (至少需 15 米x3.5 米空間)無誤後再行繳費。申請者應填寫租用
    申請表並載明大型行動公廁車使用時段及停放位置,其設置範圍以基
    隆市所轄之行政區域為限,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第 5 條
小型流動廁所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小型流動廁所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內外清潔,由本局指派員負責管
    理清掃。但租用在三日以上者,其清潔維護管理交由申請者負責,並
    不得向使用者另行收費。
二、小型流動廁所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
    壞,申請者應即時報請修理,如有人為過失致損壞者,將追查責任請
    求賠償。
三、小型流動廁所需清肥時,由申請者通知本局予以清理。

第 6 條
大型行動公廁車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大型行動公廁車內外清潔,由本局指派員負責管理清掃。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申請者應即時報
    請修理,如有人為過失致損壞者,將追查責任請求賠償。

第 7 條
租用流動廁所之費用,依大型行動公廁車、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礙流
動公廁三種分別收取,其收費基準為:
一、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以一日為計算單位,每日新台
    幣伍佰元整。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每日以八小時為計算單位,租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
    下午十時間,每日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
前項費用以一日為計算單位,未滿一日部份以一日計算。

第 8 條
租用日期如逢天災、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現址無法運送、放置,本局於通知
租用人後得停止運送、放置,租用人所繳交費用得退費。

第 9 條
依本辦法所收之費用,應解繳市庫,並掣據交付申請者。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