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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置「基隆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四)本府政風處處長
(五)本府行政處處長
(六)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七)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六至十一人。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
   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
   人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
   成員為限。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代表、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
   體代表列席。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置幹事九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承辦業務人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委員會決議設立之。

六、本委員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
    查完成,提會審議,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本委員會無受理案件時,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
    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以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
    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