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特設
基隆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辦理事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
或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 本府人事處處長。
(三) 本府政風處處長。
(四) 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五) 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六) 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七)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九至十三人。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二分之一。
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 本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後,應於七日內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
查完成,提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務;置幹事
九人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十、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十一、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