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本修正案經102年3月19日本府廉政建設督導考核準備會議決議,102年4月9日本府1525次市務會議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政建設工作,強化對所屬機關
之廉政督導考核(以下簡稱督導考核)功能,以達有效興利防弊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之組織秘書單位,為本府政風處,其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之。
(二)組長:本府政風處處長擔任之。
(三)組員:由本府教育處、工務處、交通旅遊處、財政處、主計處、行政
處、研考處、人事處、採購稽核小組或其他有關單位,指派業
務專責人員擔任。
三、督導考核之期程:應於年度工作結束後,次年度適當時期辦理之。
四、督導考核之對象如下:
(一)督導考核對象包括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其屬性區分為以下四類
:
1.本府業務處(人事處、主計處、研考處、政風處幕僚處除外之其餘
各處)。
2.設有政風機構之所屬機關。
3.未設政風機構之所屬機關。
4.所屬各級學校。
(二)年度督導考核對象之擇定,除本府業務處組應經本府廉政會報決議通
過外,其餘各組授權督導考核小組決定後,簽請市長核定。
五、督導考核之進行方式如下:
(一)舉行簡報。
(二)查閱案卷。
(三)實地查看。
(四)業務座談。
六、督導考核之內容如下:
(一)督導考核內容包括以下五大面向,具體督導考核項目及配分,應依第
四點有關督導考核對象之分類,另以「基隆市政府廉政建設督導考核
項目配分表」訂之(如附件一)。
1.落實公務倫理。
2.擴大教育宣導。
3.提升透明效能。
4.貫徹業務防弊。
5.加強肅貪防貪。
(二)督導考核小組得依年度施政重點、上級指導方針及法規命令變遷等因
素,適當調整「基隆市政府廉政建設督導考核項目配分表」內容。
七、督導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督考項目業務或接受考核事務人員,績效優
異者應予獎勵,績效不彰者應予懲處。獎懲對象包括:
1.接受考核之業務處處長、機關首長、學校校長。
2.辦理各該督導考核項目業務主管及承辦人。
3.辦理接受考核事務之主管及承辦人。
(二)獎懲標準如下:
1.總成績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2.總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3.總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4.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5.總成績五十五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6.總成績五十分以上未達五十五分者,申誡二次。
7.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記過一次。
(三)總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列為下年度重點督導考核對象。
(四)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相關人員除依上開標準獎懲外,應另訂時間複
檢至成績及格為止。
(五)督導考核小組及秘書單位承辦人員,於年度督導考核工作結束後,依
實際出力情形,簽報敘獎。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