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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暨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
在學學生 (含附設幼兒園、國小及國中)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校
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各校得提供適當場所。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訊送該校家長會。
前項學生家長資訊之提供,涉及家長個人資料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外,並應徵得該家長書面同意。

第 三 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
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四 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五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
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
得連任。


第 六 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班或十八班以上者
,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
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
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委員會及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家長會及會長選出為止。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
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
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 九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三、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選舉委員會委員。
五、推派代表參與學校各項會議及校外組織與會議。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
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相關行
政人員及教師代表應到席。


第十一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辦理親職教育或家長研習。
五、依據學校規模與特色、研擬家長會組織章程,送大會通過後實施。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
    項。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
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含委託書)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
務委員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含委託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
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
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荐教職員,經
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
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五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委員名冊暨家長
會收支編列之財務報告表函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
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
會費外,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呈報本府核定,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家長會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與學校有採
購或其他利害關係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十七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暨家長研習。
四、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五、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
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
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
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府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家長會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基隆市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二十條
學校應於第一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羅列相關教育法規中規定應派家長代表之
項目,並依其性質及規定,協助家長會於代表大會或家長會協調產生各項家
長代表。


第二十一條
代表大會、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由家長會幹事或相關幹部製作會
議紀錄,並視其性質將會議紀錄發給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學校並應協助家
長會將各項會議紀錄於家長會專屬網站公佈,如無專屬網站,則公佈於學校
網站。
家長會經費之各項收支明細亦應於開會時發給所有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學
校亦應協助家長會公佈於上述網站。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本
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給予獎勵或公
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四條
本市經二分之一以上學校家長會之發起,得成立本市學校學生家長聯合會。
(以下簡稱家長聯合會)


第二十五條
本市家長聯合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本市各校家長會會長為會員
,總會長一名、副總會長一至三名,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會長及副會
長為當然常務委員,另設常務委員三至五名,任期為一年,總會長得聘任幹
事,以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二十六條
本市家長聯合會之執掌如下:
一、確保學生學習權。
二、協助及聯絡各校家長會組織及功能健全發展。
三、提供各校家長會各項教育資源及經驗交流之有效管道。
四、派出代表參與與家長有關之家長會組織。
五、研討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聯繫事項 。
六、協助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善建議。
七、辦理親職教育、負責定期召開本市家長聯合會會員大會。
八、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九、家長聯合會會員大會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議決。
十、家長聯合會決議事項得呈報本府,以為檢討建議之參考。
十一、其他有關家長聯合會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市家長聯合會之運作經費由大會自籌,本府得視財源狀況酌予補助。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