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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說  明:
旨揭要點於本(103)年3月19日業經本府第1517市務會議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高齡友善
城市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與執行作業,特依據世界衛生組織高齡友善城
市指南,設置基隆市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市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擬定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之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檢討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高齡友善城市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之推動。
 
三、本會設委員三十五至四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
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以下單位派(聘)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行政處、研考處、民政處、地政處、社會處、教育處、
產業發展處、都市發展處、工務處、交通旅遊處及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
環保局、基隆市消防局、基隆市衛生局、基隆市文化局、基隆市公共汽車
管理處等局處相關首長。
(二)本市各區長。
(三)專家學者及相關社團代表九至十九人。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市長補派(聘)兼之,補派(聘)
兼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時,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應隨其本
職進退。
 
四、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指示督導辦理
本會業務,並置幹事三至五人。
 
五、本會設友善環境建設與產業組、健康社福組與企劃小組等三組,各設
組一人,由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兼任之綜理該組業務;工作人員十二至二
十五人,由各組成員機關派兼之,以世界衛生組織(WHO)高齡友善城
市八大指標為推動和策定方向。並分別執掌下列事項:
(一)友善環境建設與產業組:
1.負責局處:工務處(組長)、衛生局、環保局、產業發展處、都市發展處、
公共汽車管理處、警察局、消防局、交通旅遊處、地政處、各區區公所。
2.工作項目
(1)召開友善環境建設與產業組工作會議並函送會議紀錄至各組成員。
(2)小組各項執行成果進度追蹤。
(3)提供本市高齡友善城市八大面向相關資料成果。
(4)研提三年執行計畫。
(5)其他交辦事項。
(二)健康與社福組
1.負責局處: 社會處(組長)、衛生局、民政處、教育處、文化局、各區
區公所。
2.工作項目
(1)召開健康與社福組工作會議並函送會議紀錄至各組成員。
(2)小組各項執行成果進度追蹤。
(3)提供本市高齡友善城市八大面向相關資料成果。
(4)研提三年執行計畫。
(5)其他交辦事項
(三)企劃小組
1.負責局處:衛生局(組長)、研考處、行政處、社會處、財政處
2.工作項目
(1)綜合規劃、研擬作業。
(2)中央及各局處主責對口。
(3)舉辦高齡者座談會及焦點團體訪談。
(4)彙整本市高齡友善城市八大面向相關資料成果及進行高齡議題指認分
析。
(5)研提三年執行計畫。
(6)撰寫計畫及成果報告。
(7)規劃及辦理各層級教育訓練。
(8)規劃及辦理推動委員會相關事宜。
(9)規劃及辦理計畫研擬工作坊。
(10)召開企劃小組工作會議並函送會議紀錄至各組成員。
(11)規劃及辦理友善環境建設與產業組、健康社福組及企劃小組工作小組
會議相關事宜。
(12)各項執行成果評核、進度追蹤管制。
(13)高齡友善城市相關新聞稿彙整及發佈(行政處)。
(14)規劃及結合各類行銷通路(行政處)。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會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示之。前項會議,應由
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相關單位主管及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
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產官學代表
列席或出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依權責分行各組辦理,並副知相關機關。本會決議事
項執行情形,由各組定期檢討提報委員會議。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有對外行文需要時,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函送相
關機關、機構、團體配合辦理。
 
十、本會每六個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副召集人互推
一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業務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