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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推展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審核作業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
參與休閒及文化活動,並結合民間力量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以
增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提升社會福利品質及水準,特依據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第 三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本市核准立案一年以上之社會服務與慈善團體,且長期辦理身心
    障礙福利服務確有績效者。
二、本市核准立案一年以上之人民團體,其會員組成為身心障礙者或
    其家屬,且長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有績效者。
三、本市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
    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且長期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有
    績效者。
 

第 四 條
補助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辦理相關身心障礙主題研習、講座及宣導活動:如照顧者研習、
    衛生教育 及預防保健講座、社會福利政策宣導講座等。
二、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福利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如日間照顧、生
    活重建、社區居住、身心障礙者體適能培訓或才藝展演等。
三、辦理配合中央及本府推動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活動計畫或服
    務方案。
四、辦理強化單位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能力專業人員培訓,如會務訓練、
    知能研習、團體幹部培訓等。
五、辦理相關時序節慶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活動:如母(父)親節表揚
    活動、國際身障日系列活動等。
六、充實團體內部設施設備。

第 五 條
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單位配合自籌款應達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本府最高僅補助百分之八十經費。
二、申請單位辦理對外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應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參加者須部份負擔。參加對象並應以身心障礙者為主,家屬陪伴必
    要者以一人為限,其他家屬則應自費。
三、同一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府各局處補助,且同一計畫案本府全年
    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本府另訂有專案補助辦法者,依該辦法辦理,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
    補助。
五、各項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以在本市轄內辦理為原則。
六、各申請單位辦理相關身心障礙主題研習、講座、宣導活動及強化單
    位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能力專業人員培訓此二類計畫項目,申請本府
    補助經費應各達該年度本府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未達此標準者
    隔年度將不予受理申請。

第 六 條
審查原則如下:
一、依本市轄區身心障礙福利整體需求,申請計畫應屬必要。
二、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後卻可達到該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本辦法相關補助項目、原則、標準之規定。
四、符合本辦法相關申請應備文件、時間及程序之規定。
五、無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六、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七、申請單位曾受本府補助經費之計畫辦理成效及核銷作業等相關執行
    情形良好。

第 七 條
除承辦本府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得將本府列為主辦單
位外,餘僅得將本府列為指導單位。

第 八 條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一)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指導單位、時
        間 (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流程(研習課程或
        專題演講題目、時間、講師人選)、經費概算、經費來源、效
        益評估等
    (二)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價、數量、預算數、申請補助金
        額、自籌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三)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如有向中央申請補助或向參加者收費,應
        詳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三、理事會(董監事會)會議紀錄。
四、講師或評審學經歷資料。
五、購置設施設備單項金額逾新台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者需附廠商估
    價單。
六、自籌款證明,如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七、首次申請本府補助經費之申請單位,應另檢附立案證書、組織章程
    、負責人當選證書、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申請文件若為影本,應於影本文件加註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第 九 條
申請時間與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將預定辦理之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提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後送本府備查,未提經理事會決議或董監事會議通過之案件不受理
    申請。
二、申請單位所提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申請補助金額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分上、下半年提出,並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及當年度五月底檢
    附本辦法第五條應備文件函送本府提出申請,並提本府「推展身心
    障礙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並簽報市
    長核定後辦理。本委員會於每年六、十二月份召開,惟情況特殊不
    及召開委員會審議者,由業務單位簽會各委員後簽報市長核定後辦
    理。
三、申請單位所提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申請補助金額低於五萬元者,應
    於預定辦理時程前兩個月檢附本辦法第五條應備文件函送本府提出
    申請,並由業務單位直接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第 十 條
補助標準如下: 
一、教練費、講師費:
    (一)外聘教練、講師鐘點費最高補助每小時八百元,助教減半支給
        ,同一計畫同一教師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超過八小時之時
        數( 第九小時起)以高級中等學校代課教師之每小時四百元,
        助教減半支給,惟至多補助四十小時。
    (二)規劃特定課程需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八百元至最高一千
        六百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補助以四小時為上限。但應由申
        請單位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屬師資之特殊
        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辦理審查。
二、評審裁判費:比賽活動聘請評審裁判,每人每場最高補助兩千元,
    並應請專業人員擔任,每場活動最多補助五人。
三、餐費:本市活動每人每餐以八十元計,外縣市活動每人早餐以五十
    元計,午、晚餐每餐各以一百五十元計。活動超過中午十二時或下
    午五時始得補助。另活動為二天者僅能補助五餐(早餐補助一餐、
    午晚餐各補助兩餐)。
四、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補助八百元。
五、租用大型遊覽車費:參加人數達四十人者補助一輛,本市活動最高
    補助六千元,外縣市活動最高補助一萬元。
六、場地費:最高補助五千元,惟於餐廳或會址辦理者,不予補助。
七、場地佈置及清潔費:最高補助三千元(含紅布條),惟於餐廳或會址
    辦理不予補助。
八、音響承租費:最高補助一萬元,惟僅限晚會或比賽活動始得補助。
九、印刷費:最高補助五千元,核銷時應檢附樣張,且影印不得請領印
    刷費。
十、茶水費:半天每人補助十五元,全天每人補助三十元(活動時間超
    過六小時,始以全天計算)。
十一、人事費:最高補助每人每月兩萬元(至多補助十三點五個月,且
      不含勞健保、勞退金、退職金等)。
十二、保險費:最高補助每人每場五十元。
十三、獎狀、獎座、獎盃費:最高補助五千元,且核銷時應檢附受獎名
      冊。
十四、雜支費:含照片沖洗、郵資、文具等,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五。
十五、辦理冬令救濟活動補助救濟品費用最高補助七萬元。惟活動辦理
      時程需限於每年農曆新年前後一個月內。
十六、設施設備費:最高補助兩萬元,核銷時應檢附財產保管卡(附件
      三 )。         
      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購置後起算需達財務分類標準年限,始得
      再提出申請。
十七、其他未列項目以不補助為原則,惟依活動辦理性質及評估參加之
      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確有需要者,經審議委員會開會審查通過(
      申請補助金額為五萬元以上)或由業務單位簽報市長奉核定者 (
      申請補助金額為五萬元以),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申請單位辦理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時間、地點有變更時,應於原訂辦理
時程前兩星期函送本府報請核備,同意後始可變更辦理,核銷時並應檢
附該核備函為依據;另應於簡章、宣導資料、活動舞台背景、紅布條及
設施設備等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未
依規辦理者本府不予補助。

第 十二 條
審查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辦理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應確實依本府核准內容執行並掌
    握參加人數,以實際參加人數據實核銷,不得以少報多。
二、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或服務方案辦理完竣兩週內檢附活動成果表
     (附件四)、績效成果自評表(附件五)、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附件
    六 )、參加活動人員名冊暨簽到表(附件七)、原始憑證、活動照片
    及相關資料,函送本府辦理核銷。
三、如逾年度辦理者,本府將不辦理補助經費保留,並將原核准補助經
    費註銷。

第 十三 條
督導考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府得派員對補助計畫案進行督導考核,如有延遲核銷或成果資料
    內容不實者,得列入紀錄,作為日後補助經費審議之依據。
二、申請單位接受本府補助經費,如未依本府原核准計畫內容辦理或補
    助經費虛報、浮報,經查明屬實者,補助款應全數繳還,並得依其
    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第 十四 條
經費來源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惟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
受理申請。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