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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自
    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特依據縣(市)醫療
    補助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
      所能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
      人所能負擔者。其全家應計算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份負擔醫
    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不含義肢、義眼、義
    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
    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膳伙食費、雜費
    及其他非醫療行為支出。
    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生醫療費用
    累計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
    最近三個月內,所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列冊低
    收入戶者醫療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全額補助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
      之八十。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
      ,補助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前項補助,冊列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者,每年以新台幣
十五萬元為限;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
點五倍者,每年以新台幣十萬五千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
      各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證明書或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醫療自付費
        用收據正本。
      5.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區公
      所核發補助款項予申請人。
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里幹事、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若安置於
社會福利機構者,得由機構社工人員(輔導員)代為申請辦理。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七、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除追回已領之
    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作業規定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