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旨揭作業規定業經101年6月5日本府第1486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傷、病患者及中低收
入戶患嚴重傷、病者自行負擔之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所需醫療及住院看護費用非其本人
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如為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依各該相關規定申請看護
補助,不適用本作業規定之補助。
三、補助項目以最近三個月內,因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每月自行
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前項所稱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者,係指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
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且須有僱請之事實。但隔離病房、加護病房、慢
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費用不予補助。
列冊低收入戶者看護費用,不受第一項累計金額之限制。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七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額度,冊列低收入戶每年以新台幣十八萬元整為限;中低
收入戶每年以新台幣六萬元整為限。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
各項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證明書。
3.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應註明需專人照
顧等)。
5.醫院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件
、或政府立案照顧服務業者(或團體)之看護派工證明。(看護
人員為病患配偶及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親屬不予補助)。
6.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專業證照正反面影印本(含在職
訓練資料如長期照護終身學習護照)。
7.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8.郵局存褶封面影印本。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區公所
核發補助款項予申請人。
前項如為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
分證影本,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里幹事、里長或社工員代為申請辦
理;若安置於社會福利機者,得由機構社工人員(輔導員)代為申請
辦理。
六、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七、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除追回已領之費
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作業規定其他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