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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旨揭要點業經本府101年3月27日第1479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依市地重劃實施辦
    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市地重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市長及副市長兼任,委員若
    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二人。
(二)秘書長。
(三)財政處處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工務處處長。
(六)都市發展處處長。
(七)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產業發展處處長。
(九)地政處處長。
(十)正辦理中之重劃區所轄區長。
(十一)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於簽奉市長核可後遴聘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
   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
   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
    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本府秘書長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委員
    ,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七、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市地重劃區工程。

八、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處案件必要時,得邀
    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府得於重劃區內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
      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