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2: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市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幼兒園園長
遴選、連任、延任及市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特依據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及聘期
等相關事宜,及本市市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聘任事宜。
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除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原所
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外,餘
市立幼兒園均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事宜。


第 三 條
為辦理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作業,由本府組成「本市市立幼兒園園長
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市立幼兒園園長後,由市長
聘任之。
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擔任,並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委員
兼執行秘書及發言人;另置委員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行政人員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校(園)長代表。
四、市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市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委員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且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
屆滿為止。


第 四 條
遴選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
    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市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轉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市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出缺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 五 條
市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
召開遴選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
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六 條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
    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
    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
    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委員會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各款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委員會議議決後報請
    本府解聘之。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 七 條
園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提出個人辦學理念書面報告
,遴選委員會於評審時如有需要,應邀請候選人出席,候選人不得拒絕。
本府教育處應就園長出缺之市立幼兒園,函請該園綜合各方代表意見後,
提理想園長條件之書面意見供遴選委員會參考;遴選委員會審議市立幼兒
園園長人選時,得函請各該園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等代表列席表示
意見。
每次遴選作業前由本府教育處徵詢各候選人填具志願書表,供遴選委員參
考。


第 八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之本市現職公立幼兒園 (含
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如具備本法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市
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
前項人員具有本法第二十七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得參加
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聘任後
始發現者,仍應撤銷其聘任資格。


第 九 條
市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
    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十 條
遴選委員會就園長人選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決定。


第十一條
市立幼兒園園長任期為四年,同一幼兒園連選得連任一次。
市立幼兒園園長應在園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府提出連任申請
,由遴選委員會視其辦園績效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遴選
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含)同意後,由市長聘任
之;未經同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之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市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即計算至當年
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市立幼稚園園長,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在原園繼續任職四
年。四年任期屆滿依規定參加遴選,並適用第十一條第一項之連任規定。


第十三條
市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
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未來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
經本府同意,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市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
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度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得優先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得由本府協助優先
介聘至本市其他市立幼兒園(或市屬學校附設幼兒園)擔任教師,且不受教
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現職市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不願回任教師者,本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第十五條
本市市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由校長聘任之,其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其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