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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立幼兒園園長遴聘及市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壹字第1120220491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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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園長遴選作業,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基隆市市立幼兒園園
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當
 然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校(園)長代表二人。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三人。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三人。
 遴選委員會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遴選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之審議。
          二、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或轉任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第四條
 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遴選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遴選委員會之決議,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決定。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於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
                   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
                   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委員會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經查證屬實者,經遴選委員會議決後,報請本府解聘之
;行政人員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園長遴選:
 一、本市市立幼兒園及學校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  進用之教保
                員,具備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
 二、本市任期屆滿或連任中之現職園長。
遴選聘任後始發現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聘
任。

第七條
園長候選人應提交資格證明文件、志願書表及辦學理念書面報告;遴選委
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候選人不得拒絕。
 園長出缺之幼兒園,應綜合各方代表意見後,提出理想園長條件之書面供
遴選委員會參考。

第八條
園長候選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影響遴選之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問
                   卷調查。
    二、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九條
園長任期為四年,同一幼兒園連選得連任一次。
      園長得在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府提出連任申請。
園長於學期中聘任至當學年度結束,其任期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十條
 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提出未來園
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府同意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
效前一日。

第十一條 
 園長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本辦法辦理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至當學年度結束。

第十二條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園長,無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得優先回任原幼兒園或得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至本市其他公
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

 第十三條   
本市市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由校長聘任之,其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並得連任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