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園長遴選作業,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基隆市市立幼兒園園
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當
然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行政人員代表三人。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校(園)長代表二人。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三人。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三人。
遴選委員會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遴選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三條
遴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之審議。
二、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或轉任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第四條
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遴選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遴選委員會之決議,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決定。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於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
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
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委員會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經查證屬實者,經遴選委員會議決後,報請本府解聘之
;行政人員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園長遴選:
一、本市市立幼兒園及學校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 進用之教保
員,具備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
二、本市任期屆滿或連任中之現職園長。
遴選聘任後始發現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聘
任。
第七條
園長候選人應提交資格證明文件、志願書表及辦學理念書面報告;遴選委
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候選人不得拒絕。
園長出缺之幼兒園,應綜合各方代表意見後,提出理想園長條件之書面供
遴選委員會參考。
第八條
園長候選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影響遴選之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問
卷調查。
二、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九條
園長任期為四年,同一幼兒園連選得連任一次。
園長得在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府提出連任申請。
園長於學期中聘任至當學年度結束,其任期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十條
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提出未來園
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府同意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
效前一日。
第十一條
園長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本辦法辦理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至當學年度結束。
第十二條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園長,無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得優先回任原幼兒園或得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至本市其他公
立幼兒園擔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
第十三條
本市市屬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由校長聘任之,其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並得連任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