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為簡化受理申請退還地
政規費程序,加強便民服務,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
理。
三、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提出撤回申請書起五年內
為之,申請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還地政規費。
四、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由原申請人或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逕向該地政事
務所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如附件,通信申請者免填)。
(二)地政規費收據正本,如未能檢附時,應附具切結書並敘明理由代之。
(三)原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五、受理退費申請書件後,承辦人員即審核退費金額,經核定後分別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現場申請:持當年度地政規費收據且退費淨額未達(不含)新台幣
二萬元,由承辦人員依照前開規定辦理之, 同時蓋妥領款章後,
由收費人員將規費當場退還申請人。並將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影本
、原收據第一、二聯及領款收據乙份交予出納人員,退費案歸檔存
查;退費淨額達(含)新台幣二萬元以上或持非當年度地政規費收
據不論金額多寡,一律由市庫退還。
(二)通信申請:一律由市庫退還。如以金融轉帳方式辦理退費,另需檢
附申請人或代理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退費金額需扣除金融
轉帳手續費。
六、申請退還部分地政規費,應由收費人員將原收據正本收回並另行開給
實際繳款金額之收據連同退還地政規費退予申請人,原收據影本應附
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歸檔;另將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影本及新開立
收據併於原歸檔之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案。
七、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未能檢附原地政規費收據正本時,應調閱相關資料
審核,並於核定後列管五年,避免重複退費。
八、本注意事項提請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