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為簡化受理申請退還地
政規費程序,加強便民服務,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
理。
三、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提出撤回申請書起五年內
為之,申請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還地政規費。
四、退還地政規費應由原繳款人或原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逕
向該地政事務所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如附件)。
(二)地政規費收據正本,如未能檢附時,應附具切結書並敘明理由代之
。
(三)原繳款人或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五、受理退費申請書件後,承辦人員即審核退費金額,經核定後分別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現場申請:持當年度地政規費收據且退費淨額未達(不含)新臺幣
二萬元,由承辦人員依照前開規定辦理之,同時蓋妥領款章後,由
收費人員將規費當場退還申請人。並將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影本、
原收據第一、四聯及領款收據乙份交予出納人員,退費案歸檔存查
;退費淨額達(含)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或持非當年度地政規費收據
不論金額多寡,一律由市庫退還。
(二)通信申請:一律由市庫退還。如以金融轉帳方式辦理退費,另需檢
附申請人或代理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退費金額需扣除金融
轉帳手續費。
六、申請退還部分地政規費,應由收費人員將原收據正本收回並另行開給
實際繳款金額之收據連同退還地政規費退予申請人,原收據影本應附
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歸檔;另將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影本及新開立
收據併於原歸檔之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案。
七、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未能檢附原地政規費收據正本時,應調閱相關資料
審核,並於核定後列管五年,避免重複退費。
八、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