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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簡化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權壹字第1090248353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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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為簡化受理申請退還地
    政規費程序,加強便民服務,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及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
    理。

三、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提出撤回申請書起五年內
    為之,申請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還地政規費。

四、退還地政規費應由原繳款人或原代理人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逕
    向該地政事務所辦理: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如附件)。
(二)地政規費收據正本,如未能檢附時,應附具切結書並敘明理由代之
      。
(三)原繳款人或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五、受理退費申請書件後,承辦人員即審核退費金額,經核定後分別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現場申請:持當年度地政規費收據且退費淨額未達(不含)新臺幣
      二萬元,由承辦人員依照前開規定辦理之,同時蓋妥領款章後,由
      收費人員將規費當場退還申請人。並將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影本、
      原收據第一、四聯及領款收據乙份交予出納人員,退費案歸檔存查
      ;退費淨額達(含)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或持非當年度地政規費收據
      不論金額多寡,一律由市庫退還。
(二)通信申請:一律由市庫退還。如以金融轉帳方式辦理退費,另需檢
      附申請人或代理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退費金額需扣除金融
      轉帳手續費。

六、申請退還部分地政規費,應由收費人員將原收據正本收回並另行開給
    實際繳款金額之收據連同退還地政規費退予申請人,原收據影本應附
    於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歸檔;另將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影本及新開立
    收據併於原歸檔之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案。

七、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未能檢附原地政規費收據正本時,應調閱相關資料
    審核,並於核定後列管五年,避免重複退費。

八、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