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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依據本府101年7月17日第1492次市務會議第5案提案決議通過辦理。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各單位及各附屬機關資源,建立
    反毒網絡,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有效防堵本市市民遭受毒品危害,設
    置基隆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基隆市毒品
    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以「防毒」、「拒毒」、「緝毒」、「戒毒」為主體,打擊毒
    品犯罪為宗旨,使民眾知悉毒品對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之嚴重性
    ,並進而降低因毒品所造成之傷害。


三、任務分工如下:
(一)預防宣導組:教育處主辦,其他單位協辦
 1.負責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推廣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家庭重建觀念。
 3.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分析研究及編印。
 4.其他預防宣導有關資料事項。
(二)保護扶助組:社會處主辦,其他單位協辦
 1.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2.辦理心理輔導、就業輔導、法律諮詢、危機處理、追蹤輔導等。
 3.建立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處理程序。
 4.其他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社區處遇協助、家庭救助、急難救助、
   家庭重建、輔導就業、訓練)事項。
(三)轉介服務組:衛生局主辦,其他單位協辦
 1.辦理轉介衛生署所指定醫療機構門診提供心理諮詢、愛滋病的篩檢、
   治療,或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戒癮治療。
  2.建立轉介戒癮治療處理流程及戒癮者檔案。
  3.辦理毒品防制及戒癮狀況分析與統計。
  4.協調及獎勵民間成立戒毒輔導中心。
  5.其他轉介服務事項。
(四)綜合規畫組:衛生局主辦,其他單位協辦
 1.擬訂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2.召開毒品防制工作會議。
 3.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毒品防制工作。
 4.舉辦毒品防制工作之研習與座談。
 5.辦理毒品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其他綜合性業務。
 6.辦理施用三、四級毒品違規行為人「毒品危害講習」。
(五)緝毒及尿液採驗:警察局主辦,其他單位協辦
 1.尿液毒品檢驗。
 2.非法場所稽查。
 3.緝毒人員專業訓練。
 4.協助反毒教育訓練。
 5.高危險群、第一線人員教育訓練。
 6.阻止幫派組織進入校園。
 7.加強緝毒機關橫向聯繫(海巡單位、檢調機構、財政機構等)。
 8.緝毒資源整合(結合專業機構及聯合演習)。
 9.提升緝毒技術。
10.緝毒人員獎懲、毒品沒收、法律諮詢等。
11.毒癮出監(所)失聯個案協尋。


四、本中心成員如下: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綜理毒品危害防制政策規劃
      及推動事宜;置副主任一人,由副市長兼任,襄助推動毒品危
      害防制事宜。
(二)本中心置委員八至十五名,由本市警察局、衛生局、教育處、
      社會處、民政處,法學、醫學、公共衛生、藥學、臨床心理、
      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學者等組成。
(三)本中心置顧問若干人,提供實務經驗與專業知識諮詢,協助本
      計畫之推展。
(四)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心主任指派。
(五)本中心設專任助理人員三至七人,聘用條件依法務部聘用標準
      進用。
(六)本中心委員及顧問之任期為二年,由本市市長聘任之,期滿得
      續聘(派);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
      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任內出缺時,由市
      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中心每六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
    會時以主任為主席,主任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主席。


六、本中心主任、秘書及內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外聘委員及顧問於出席會議時,得酌支給出席費。

八、本中心經費支出由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付。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