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及安寧,
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基隆市爆竹煙火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管理機關為本市
消防局。

第 四 條
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 五 條
每日晚上廿三時至翌日五時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
之一般爆竹煙火及特殊煙火。    
年節或民俗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 六 條
經本府公告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第 七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及特殊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民俗節慶
或廟會活動需同時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其負責人應於
施放三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
施放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等文件資料,向本府
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 九 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