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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
    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自住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五、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
    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