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 徵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自住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五、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 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