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旨揭要點業經本府101年10月9日第1504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二十八日台灣
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暢通政府縱向及橫向行政管道,並應於各
級政府建立相關民主組合決策及執行機制」及行政院九十七年三月二
十七日核定、內政部九十七年四月二日函頒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
,訂定以下事項,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市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市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委員十三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
名。
(二)本市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代表二名。
(三)本市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或兒童福利等團體代表二名。
(四)本市轄區內保母代表二名。
(五)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單位主管)代表三名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
辭職者,得隨時改派 (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業務主管科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
務;工作人員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
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
列席說明。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其所需經費,
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提請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