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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旨揭要點業經本府101年10月9日第1504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二十八日台灣
      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暢通政府縱向及橫向行政管道,並應於各
      級政府建立相關民主組合決策及執行機制」及行政院九十七年三月二
      十七日核定、內政部九十七年四月二日函頒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
        ,訂定以下事項,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市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市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委員十三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三
        名。
(二)本市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代表二名。
(三)本市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或兒童福利等團體代表二名。
(四)本市轄區內保母代表二名。
(五)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單位主管)代表三名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
   辭職者,得隨時改派 (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業務主管科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
      務;工作人員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
      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
      列席說明。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其所需經費,
      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提請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