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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漁業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依漁業法第十
    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特設置基隆市漁業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提供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位置之變更。
(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特定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海域、漁船總船數、總噸數
      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三  本會由本府副市長為委員兼召集人,餘委員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代表一人。
(三)國立台灣海洋大學代表一人。
(四)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代表一人。
(五)基隆區漁會代表一人。
(六)基隆市漁輪公會代表一人。
(七)基隆市拖網協會代表一人。
(八)近海漁業代表一人。
(九)沿岸漁業代表一人。
(十)遠洋漁業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產業發展處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交通旅遊處代表一人。
(十三)本府都市發展處代表一人。
(十四)本府行政處代表一人。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漁業行政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幹事一人由漁業行政科派員兼任。

五  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出席開會得支領出席費。

七  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