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本案業經本府101年1月10日第1471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本府為建立本市心理評量人員專業培訓制度,訂定函頒旨揭要點;另94年3月24日實施 之「基隆市心理評量小組施測人員培訓及證照制度實施計畫」同時廢止。
三、旨揭要點可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center.kl.edu.tw/)/法令規章/教育單行法下載。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為建立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教育診斷專業
素養培訓制度,提昇心理評量之能力;並強化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工作與轉銜服務,以提供學生最適切及最少
限制之教育安置環境,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心理評量人員分為四級:
(一)儲備心評人員資格如下:
凡本市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及各大學心理系、教育心理系等相關學系
畢業,曾修習心理測驗等相關學分,且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皆屬儲備
心評人員。
(二)初級心評人員資格如下:
凡儲備心評人員提出初級心評人員資格申請,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核,符合以下資格者核發
初級心評人員證書:
1.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大學或所辦理之魏氏及其他相關個別智力
測驗進修,取得合格證(書)明。
2.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大學或本府所辦理之心理評量研習達三十
小時以上。
3.施測五名以上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完成心理評量報告並經中級心
評人員審核通過。
(三)中級心評人員資格如下:
凡初級心評人員提出中級心評人員資格申請,經本市鑑輔會審核,
符合以下資格者核發中級心評人員證書:
1.連續擔任初級心理評量人員二年以上,或經本市鑑輔會推薦之特
教教師。
2.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大學或本府所辦理之中級心理評量研習達
三十小時以上。
3.累積施測十五名以上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完成心理評量報告,並協
助審核三名初級心理評量報告,經鑑輔會審核通過。
(四)高級心評人員資格如下:
凡中級提出高級心評人員資格申請,經本市鑑輔會審核,符合以下
資格者核發高級心評人員證書:
1.連續參與中級心理評量工作達三年以上。
2.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大學或本府所辦理之高級心理評量研習達
三十小時以上。
3.協助審核初級心理評量人員之綜合心理評量報告達二十人以上。
三、心理評量人員工作項目如下:
(一)儲備心評人員:
1.協助特殊需求學生進行觀察、晤談、標準化測驗、檢核表或其他
評量工作,並蒐集學生各項能力、學習與行為等表現及特殊教育
需求之資料。
2.執行鑑輔會分配之心理評量與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3.參與心理評量研習。
(二)初級心評人員:
1.參與本市特殊需求學生期中轉介轉銜、新生特教服務申請、特殊
兒童普查、資賦優異學生鑑定等工作,及校內特殊需求學生之心
理評量工作,以觀察、晤談、標準化測驗、檢核表或其他評量方
式,蒐集學生各項能力、學習與行為等表現及特殊教育需求之資
料,並撰寫心理評量報告。
2.執行鑑輔會分配之心理評量與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3.參與心理評量研習。
(三)中級心評人員:
1.參與本市特殊需求學生期中轉介轉銜、新生特教服務申請、特殊
兒童普查、資賦優異學生鑑定等工作,及校內特殊需求學生之心
理評量工作,以觀察、晤談、標準化測驗、檢核表或其他評量方
式,蒐集學生各項能力、學習與行為等表現及特殊教育需求之資
料,並撰寫心理評量報告。
2.參與心理評量研習。
3.指導初級心評人員施測。
4.審核初級心評人員心理評量報告。
(四)高級心評人員:
1.參與本市特殊需求學生期中轉介轉銜、新生特教服務申請、特殊
兒童普查、資賦優異學生鑑定等工作,及校內特殊需求學生之心
理評量工作,以觀察、晤談、標準化測驗、檢核表或其他評量方
式,蒐集學生各項能力、學習與行為等表現及特殊教育需求之資
料,並撰寫心理評量報告。
2.執行鑑輔會分配之心理評量與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3.參與心理評量研習。
4.協助規劃初級、中級心評人員研習課程,並擔任講師。
5.指導初級、中級心評人員施測。
6.審核初級、中級心評人員心理評量報告。
四、實施原則如下:
(一)凡本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需實施團體或標準化之測驗可由
適當之人員進行施測,如屬各項個別心理能力評量時,除可由身心
障礙手冊申請鑑定指定醫院施測外,須以本市合格之心理評量人員
擔任。
(二)擔任心理評量人員年資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所登載年資為準;研習
時數之採計以所參加研習核發之時數證明為準;施測學生人數及審
核心評人員心理評量報告人次之採計,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記為
準。
(三)本要點函頒實施前已具中、高級心評人員資格者,得檢附教師證、
服務年資紀錄、研習時數證明、施測本市特殊需求學生紀錄(含學
生姓名、測驗時間、測驗結果)等證明文件申請,經鑑輔會審查後
核發證書。
(四)本市每年度需辦理至少十八小時以上之心理評量相關研習,以提昇
心評人員之專業素養,指定參加該項研習之心評人員,務必全程參
與。
(五)中級、高級心評人員審核初級心評人員心理評量報告時,由本府函
請所屬學校核予公假並安排代課。
五、獎勵方式如下:
(一)中、高級心評人員指導儲備、初級心評人員施測及審核心理評量報
告,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於每學期結束核予敘獎獎勵。
(二)中級、高級心評人員得優先遴聘為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員,優
先報名特殊教育專業進修研習、教育參訪,並得由本府擇優推薦為
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三)初級心評人員施測質量表現優良者,由學校本權責予以敘獎獎勵。
六、懲處規定如下:
(一)心評人員應尊重測驗倫理,不得外洩評量工具,施測時應持審慎態
度,力求評量結果之公信力,確保學生權益,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
(二)心評人員使用或借用工具如有損壞或遺失,將依出借工具之單位相
關規定賠償及議處。
(三)心評人員可依鑑定、安置與教學需要,與其他相關教師、專業人員
討論學生之心理評量結果。未經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指定
代理人之同意,不得與其他人員談論學生心理評量結果,以保障學
生隱私權,違者註銷其資格並視情節議處。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