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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準則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基隆市之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第四條 
幼兒園置園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園務。

第五條 
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
    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一人;六
    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一人;二百零一人
    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
    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
    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九十人者,每九十人
    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
    為之。
七、職員:
(一)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
      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二百七
      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   
(二)人事、主計業務,由本府人事處及主計處指派所屬機關(學校)專任
      之人事、主計人員兼任之,並得支領兼職交通費。

第六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
    ,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
    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另每園增置教保服
    務人員一人。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