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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之
鑑定、安置及輔導等事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置基隆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副
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專業人員。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四、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
五、本市教師會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以續聘之。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 三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主管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會依需要設置資賦優異組及身心障礙組,負責各不同類型特殊教育學生
之鑑定、輔導等事宜,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委員兼任之。

第 五 條
本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每半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非本府所屬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

第 八 條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