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處理天然災害,發揮及時搶救、
搶修(險)、復建之功效,特依據「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天然災
害勘查處理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災害搶救、搶修(險)及復建工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辦理事項:
1.本府自養之道路、橋樑及公路系統編號內之各區道路橋樑及交通
號誌、標誌。
2.核定有案之公有產業道路、農路、野溪及山坡地、風景區災害搶
修(險)及復建工程。
3.普通河川堤防。
4.流經數區之區域排水工程。
5.第三、四等漁港及船澳。
6.市屬各機關、學校公有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7.人口傷亡、房屋倒塌、災民救濟等之勘查及核發救濟金等工作。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本府辦理之事項。
(二)區公所辦理事項:
1.人民生命財產之搶救、災民救濟收容。
2.各里鄰巷道、溝渠、涵洞、橋樑、下水道。
3.各區自行發包之零星工程設施。
4.各項道路因遭受災害阻斷交通者應在適當地點公告,並設置禁制
標誌,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以防國家賠償法賠償責任事
由之發生。
5.以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里幹事、里長、警勤區警員就受災
情形即時全面查報,再由區公所彙報本府。
(三)有關各單位權責劃分依據「本市分層負責明細表」、「本市基層建
設、里鄰工程及零星工程權責劃分表」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
組單位業務職掌表」辦理。
(四)需緊急處理之搶災、搶險工程(如清除土方、淤泥等)得於通報本
府各業務主管單位後由權責單位逕行處理。
(五)國有山坡地因天然災害發生之災情應先查明土地管理情形,如係
1.因他人使用行為所致,應責成行為人改正。
2.屬國有財產局之權責,應檢送土地及現場相關資料函請農委會水
土保持局勘定據以辦理。如需緊急實施水土保持工程,處理施工
前應辦理會勘,並將相關施工計畫、項目及預估經費等相關資料
送國有財產局之分支機構轉送水土保持局續處。
三、災害查報之處理:
(一)各受災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四十八小時內依據受災情況通報本府各
業務主管單位,並副知財政處。
(二)災害之查報處理應以當年度實際發生之災害為限並以恢復「原有功
能」為原則。
(三)私有土地、私人自建之設施除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外不予處理。
四、災害之勘查處理:
(一)本府設災害勘查小組由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財政處、主計處及工
務處派員組成之。如涉及山坡地、水土保持等業務產業發展處亦應
派員。各該小組成員應於災害發生時派定,不得以其他理由推諉或
不參加。
(二)各業務主管單位接獲災害通報後應迅速會同災害勘查小組人員於三
日內完成實地勘查。
五、災害復建(原)原則及處理:
(一)市屬各機關、學校對於各項公共設施因災害受損;須辦理復建(原
)於完成實地勘查後依中央規定之復建原則核算工程概估經費並依
權責劃分應行辦理事項於五日內填具災情勘查紀錄暨經費核定表(
代簽呈)及附表簽會業務主管機關、財政處、主計處及工務處或產
業發展處後報本府復建經費審議小組審議後陳報市長,經核定經費
後迅速辦理復建(原)事宜。
(二)復建工程以恢復原有功能(非復舊)為原則,規劃設計時,應以生
態工法之精神,因地制宜、系統性檢討解決問題成因,並優先考量
品質、景觀、環保等因素,以適當工法處理。道路、邊坡之整治,
須從崩塌坡面上方源頭通盤考量、整體治理,並參考生態工法。
(三)各機關、學校、區公所未能於期限內呈報者,逾期概不受理,並追
究延誤責任。
六、災害搶修(險)、復建經費之籌應:
(一)本府在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以資備用,其數額最低不得少於
當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災害搶修(險)、復建經費應依下列規定支應:
1.機關廳舍部份先由受災單位原列廳舍維護費支應。
2.一般公共設施部份:由工務處原列相關經費支應。
3.災害搶修(險)、復建經費,依前述二項財源支應,如有不敷時
動用本府統籌災害準備金。
4.災害搶修(險)、復建經費應以上述各項經費支應,如有不敷使
用時依下列規定支應:
(1)立即檢討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凡可暫緩辦理之工作項目應停止
辦理並將該項原列預算優先移充災害復建之用。
(2)調整其年度預算,將尚未發包之工程預算「移緩濟急」以資因
應。
5.災害復建所需經費,以年度編列災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相關預算
尚不足支應時,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備齊規定之各項表報等資料
後交由指派之單一聯絡窗口報請行政院專案補助。
七、災害之復建工程,除重大災害外應於規定期限內完工,不得拖延,並
受施工查核小組監督考核,各該復建工程金額達壹佰萬元(含)以上
由研考處列管,金額壹佰萬以下由權責單位自行列管。
八、搶救及處理災害之獎懲,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逕依行政院「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
作業要點」、「各級政府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處理作業要點
」辦理。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