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區道路管線工程路面維護業務,集
中運用代辦作業經費,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特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
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基隆市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工務處為管理單位
。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第 四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柏油路面修補費
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經費。
五、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應於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修補及路基改善。
二、市區道路刨除、路基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改善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四、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五、辦理路面工程維護作業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六、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