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租用流動廁所,避免浪費及落
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廁所,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
第 三 條
本局流動廁所分大型行動公廁車、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三
種。
第 四 條
申請租用流動廁所,由本局核准之,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租用小型流動公廁或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者,應於使用三日前逕至
本局清潔隊辦理申請手續,並應事先繳費。申請者應填寫租用申請表並
載明停放位置,其設置範圍以基隆市所轄之行政區域為限,停放地點不
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二、申請租用大型行動公廁車者,應於使用五日前逕至本局清潔隊辦理申請
手續,並由清潔隊會同現場會勘,確認進出動線及停放位置(至少需15
米x3.5米空間)無誤後再行繳費。申請者應填寫租用申請表並載明大型
行動公廁車使用時段及停放位置,其設置範圍以基隆市所轄之行政區域
為限,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第 五 條
小型流動廁所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小型流動廁所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內外清潔,由本局指派員負責管理
清掃。但租用在三日以上者,其清潔維護管理交由申請者負責,並不得
向使用者另行收費。
二、小型流動廁所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
,申請者應即時報請修理,如有人為過失致損壞者,將追查責任請求賠
償。
三、小型流動廁所需清肥時,由申請者通知本局予以清理。
第 六 條
大型行動公廁車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大型行動公廁車內外清潔,由本局指派員負責管理清掃。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內一切設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申請者應即時報請
修理,如有人為過失致損壞者,將追查責任請求賠償。
第 七 條
租用流動廁所之費用,依大型行動公廁車、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礙流動
公廁三種分別收取,其收費基準為:
一、小型流動公廁及小型無障礙流動公廁,以一日為計算單位,每日新台幣
陸佰元整。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每日以八小時為計算單位,租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
午十時間,每日新台幣肆仟元整。
前項費用以一日為計算單位,未滿一日部份以一日計算。
第 八 條
租用日期如逢天災、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現址無法運送、放置,本局於通知租
用人後得停止運送、放置,租用人所繳交費用得退費。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所收之費用,應解繳市庫,並掣據交付申請者。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