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區內地政業務,設地政事務所,其
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安樂地政事務所:管轄安樂、中山、暖暖、七堵四區。
二、信義地政事務所:管轄信義、中正、仁愛三區。
第 三 條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受本府地政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四 條
地政事務所置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土地、建物登記及地籍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課:關於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第三課:關於平均地權業務、地權及地用等事項。
第 五 條
地政事務所置課長、測量員、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六 條
地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
務。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