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道路之路
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旅遊局。
第 四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原則,並由得標人與本府
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及繳納權利金後,取得委託經營權。
第 五 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應
有停車場經營業務。
第 六 條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稅捐,除地價稅與房屋稅由本府負
擔外,餘由受託人負擔。
公有路外停車場相關設備之維護(修)費用,應由受託人負擔。但因不可
抗力致毀損滅失,或情形特殊,報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持公有路外停車場及其相關附屬設
備之正常效能,並不得有毀損或為減損其效能之行為。
受託人如須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其所需費用由
受託人負擔,相關設備歸本府所有,受託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 七 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受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第 八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應投保建物火災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並以本府為
受益人。
第 九 條
受託人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且可採月票
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基隆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所定標準,並應報
請本府核備後實施。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