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以工代賑僱用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說  明:
旨揭修正要點業經本府102年12月3日第1557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有
    工作能力者,藉由公部門提供工作機會,習得工作技能,促進就業能
    力,提供以工代賑,協助本府及所屬各單位辦理社會福利及其他各項
    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進用之以工代賑人員係基於公法上之救助關係,僱用期間不
    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以工代賑人員離職時,本府不
    給予資遣費。

三、進用對象為設籍本市六十五歲以下十六歲(含)以上列冊本市低收入
    戶,具工作能力者。

四、工作項目如下:
(一)環境清潔整理維護。
(二)協助市政建設資料收集及處理。
(三)社會福利服務。
(四)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進用方式及期限如下:
(一)比照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進用,期間
      以一年為限,期滿是否續用由用人單位依其工作能力表現簽請核定
      後續用之。
(二)以工代賑人員扶助僱用期間(合併年資)最長為三年,期滿不再續僱
      。
(三)各需用人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將工作計畫及需求人數函報本
      府社會處依年度經費狀況簽請市長核定。
(四)本府社會處每年辦理低收入戶賑助工作登記,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
      、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及低收入戶證明至本市各區
      公所辦理登記。
(五)符合申請資格者,由用人單位遴選後函報本府辦理進用事宜。

六、給付標準如下:
(一)以工代賑人員之工資採月薪制,比照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
      時人員僱用要點規定辦理,以比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之給報酬標準
      表一等一百六十薪點支給。
(二)以工代賑人員之勞、健保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加保。工作天數未足
      月者,除國定假日及本要點第八點規定給薪假外,依請假天數抵扣
      工資,並依據簽到退資料每月按時核發。

七、各用人單位應確實管理、督導以工代賑人員之工作情形。
    以工代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不服用人單位管理監督情節重大者。
(二)工作不力,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三)不給付工資之請假每年合計超過三十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
      以上,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四)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八、以工代賑人員有下列情事者,應分別給假並給付工資:
(一)婚假:因結婚者給予婚假七日,婚假須連續一次申請。
(二)產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五個月以
     上流產者,給予流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
     者,給予流產假二十一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流產假十
     四日。
     請產假應提出證明文件,一次申請。
(三)喪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及配偶之父母死亡者,給予喪假7日;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養父
     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並得依習俗百日內分次申請。
(四) 病假:ㄧ年合計准給七日;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請假連續二日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五) 公假:參加本府舉辦之活動或兵役召集、政府規定給假之公職人員
     選舉投票日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
     以工代賑人員請假除病假外,應事先請假,除病假無法預知者外,
     應事先經工作單位主管核准,辦妥請假手續。

九、本要點函頒實施前進用之以工代賑人員,不適用第五點第(二)款規
    定,不具低收入戶資格後仍予二年謀職期,二年謀職期後不予續僱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提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