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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一、本案業經本府101年1月17日第1472次市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本要點規範本市市屬高中「直升入學名額以不超過本府核定當學年度各班別招生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符應教育部101年4月3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03742C號令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補充規定」暨101年10月5日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旨揭要點電子檔請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center.kl.edu/)/法令規章/教育單行法(序號:296)下載。
四、檢附旨揭條文暨要點對照表電子檔乙份供參。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市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
      各高中)辦理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促進國中教學正常化,建立社區型高中,鼓勵就近入學,各高中附
      設有國中部者,其招收高一新生,除可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
      辦法辦理各項招生外,亦得辦理校內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


三、各高中提供直升入學名額,應與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名額合併計算。
      高一普通班、體育班及原住民藝能班等直升入學名額以不超過本府核
      定當學年度各班別招生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四、經本府核定之直升入學名額,其報到後所遺缺額,應併入其他各項招
      生管道之錄取名額。


五、各高中應採計學生在校成績,並得將學生特殊事蹟納入採計。

六、各高中應設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計畫(內容包含招生名額、招生對
      象、參加資格、錄取標準、缺額處理、報名、報到、錄取公告期程等
      規範)及處理申訴與緊急案件,並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前將所擬
      定之計畫函報本府核備後實施。


七、前點所設之委員會設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為原則,並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擔任,教務主任及主任輔導教師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
      聘請學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擔任。另委員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學
      年度參加直升入學之學生時,應自行迴避。


八、參加直升入學學生經錄取報到者,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各項入學
      方案。


九、各高中直升入學實際報到人數應函知本府,錄取學生名單及參加學生
      成績一覽表留校備查。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