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自殺防治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與推動心理衛生及自殺防治
    工作,特設置基隆市自殺防治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二)研擬心理衛生暨自殺防治政策。
(三)成立心理衛生暨自殺防治網絡。
(四)推動自殺防治心理衛生教育。
(五)提供心理衛生暨自殺防治計劃諮詢。
(六)研擬與各醫院及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心理衛生暨自殺防治事宜。
(七)推動其他有關心理衛生暨自殺防治事項。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委
    員由衛生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民政處處長、產業
    發展處處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文化局局長、本市各區區長
    。
(二)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四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並置幹事六至十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
    位承辦人員兼任,負責各項業務聯繫事宜。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
    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副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
    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
    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小組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
    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辦
    理。

八、本小組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業務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本要點提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