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處理基隆市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特訂定本裁罰標準。
第 2 條 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裁罰者,依違規面積大小處新台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罰鍰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依附表第一級裁罰。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