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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各有關部門力量,救援、預防兒
    童及少年淪入色情場所工作,特設置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旨在提供救援、輔導、防止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行
    為,並發揮協調、宣導、諮詢、安置、輔導之功能,建立兒童及少年
    保護網絡,杜絕兒童及少年淪入色情場所。

三、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設置二十四小時救援保護專線。
    (二)保護個案之救援及危機處理。
    (三)提供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醫療保健、法律諮詢、就學、就業等服
        務。
    (四)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聲請裁定、提出告訴、行
        政罰鍰、接受輔導教育等事項。
    (五)協助聯繫各相關單位配合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
    (六)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事項。

四、本會報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負責督導協調會報之運作,
    召集並主持會議;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主任委員處
    理本會報工作事宜。委員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單位、專家學者
    或民間團體代表分別聘(派)兼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報業務;並置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女兒少福利科科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
    ,由本府有關單位指派之。

六、本會報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七、本會報委員任期兩年,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由主任委員另聘(派)之。

八、本會報之委員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