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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藝術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說  明:
本案經103年2月25日第1568次市務會議討論通過。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
    費,特設置基隆市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三、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
  (二)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計畫之辦理。
  (二)公共藝術之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訓。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辦理前項各款之事項,應報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成果,應報
   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由文化局統籌辦理公共藝術相關事宜,為廣徵適宜
    之公共藝術方案,前點各項關於公共藝術之設置、管理維護暨教育推
    廣等事項,得由本府各局處及其所屬機關提案申請。

七、本專戶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市庫。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