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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隆市人口販運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及性侵害事件旅館業從業人員責任通報作業規範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旅館業
    從業人員對「人口販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及「性侵害事件」
    之責任通報制度,特訂定本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交易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行為。
(二)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人口販運:指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人口販運之行為。

三、適用對象為本市旅館從業人員。

四、通報程序如下:
(一)本市旅館從業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
      ,或知有性交易之犯罪嫌疑者,應立即向警察局通報(通報電話:
      一一O)。
(二)本市旅館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
      向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通報電話:二四三四O四
      五八、二四三一七四五九傳真:二四三四O四六O)。
(三)本市旅館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人口販運犯罪情事者,應立
      即向警察局通報【通報電話:一一O、二四二七一八五七,或傳真
      人口販運事件通報表(如附件),傳真號碼:二四二五二七八七】
      。

五、本規範奉核定後函頒實施。